(二)一般环境信访事项:
重要环境信访事项之外的其它信访事项。
第四章 环境信访事项的办理程序及时限
第十八条 一般环境信访事项的办理
(一)对应由区(县)环保局办理的信访事项,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信访办填写《天津市环境信访办理转办单》,按辖区转送区(县)环保局调查处理。
(二)对应由市环保局办理的信访事项,由信访办按职责分工填写《天津市环境信访办理交办单》,转送、交办有关处室或直属单位办理。
对于涉及两个以上处室或直属单位处理的信访事项,由信访办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个处室或直属单位牵头办理,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协助办理。
(三)信访事项办结后,对于由区(县)环保局负责处理的,由区(县)环保局直接答复信访人,并将办理结果抄报市环保局信访办;由市环保局负责处理的,由承办处室、单位(或牵头承办处室、单位)将办理结果书面反馈信访办,由信访办负责向信访人和上级机关反馈。
第十九条 重要环境信访事项的办理
(一)信访办对重要信访事项提出办理建议报局办公室负责同志审阅,办公室负责同志提出交办意见,必要时报局领导阅批。
(二)信访办按办公室和局领导批示意见,填写《天津市环境信访办理交办单》,提出办理时限和具体要求,交局相关处室或直属单位办理。
(三)承办处室和直属单位在接到信访事项后,要责成专人处理,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四)对情况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和重点群体性上访事项,主管局领导对办理工作做出指导;承办处室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办理,与上访人见面沟通。
(五)承办处室和直属单位办结信访事项后,应将办理结果及时答复信访人;同时将办理结果形成文字材料,由办理人和本单位负责人签名后,抄送信访办。
第二十条 承办处室(单位)接到办理的信访事项后,应从交办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局分管领导批准,时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能超过20日,并应告知信访人延长理由。对上级交办的环境信访事项,应在上级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并将结果抄信访办,由信访办回复交办机关;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向上级说明情况;办理结果不当或交办单位(领导)不满意的,要重新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