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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信访工作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 环境信访工作职责

  第六条 环境信访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主要领导对信访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其他领导实行“一岗双责”,按照分工抓好分管业务方面的信访工作。
  第七条 完善并坚持领导接待日、亲自阅批群众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定期听取环境信访工作汇报、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等制度。
  第八条 实行领导干部全员接访。定期安排局、处领导干部接访,领导干部可利用重点约访、带案下访的方式,解决矛盾突出、难度较大的信访事项,并对重点信访事项实行包案制度,全程参与案件调查、协调和处理,直至案结事了、息诉息访。
  第九条 建立健全环境信访工作考核奖惩制,将滨海环保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信访办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将区县环境信访处理情况纳入“城考”内容。对环境信访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适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环境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条 市环保局办公室归口管理全局环境信访工作,内设信访办为具体环境信访工作机构;滨海环保分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及区县环保局是环境信访事项的承办单位。
  第十一条 市环保局信访办主要职责:
  (一)受理信访人提出的环境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机关及领导交办的环境信访事项。
  (三)协调环境监察总队、有关处室和区(县)环保局办理环境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环境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情况,督促承办单位反馈处理结果。
  (五)研究、分析环境信访情况,排查环境矛盾纠纷,对存在的不稳定因素尤其是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和事端,进行梳理和协调排解;及时向局领导和上级机关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总结交流环境信访工作经验,检查、指导区(县)环保局的环境信访工作,组织环境信访工作人员培训。
  第十二条 区县环保局信访工作职责:
  受理本区县信访人提出的环境信访事项;承办上级机关交办、转送、督办的环境信访事项,并将处理情况按要求上报;对本辖区矛盾纠纷定期进行排查化解,并按规定上报排查情况;接到上级机关有关非正常访通知后,要及时组织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处置;按要求定期上报环境信访统计报表;向领导和上级机关提出改进信访工作的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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