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信访工作办法》的通知
(津环保办[2009]123号)
滨海分局,各区县环保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环保系统环境信访工作,依据国务院《
信访条例》、天津市《信访工作若干规定》、环保部《环境信访办法》和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市局研究制定了《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信访工作办法》,并经第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信访工作办法》印发各单位,请认真遵照执行。2000年9月26日市环保局下发的《天津市环保局环境信访办理规则》(津环保办[2000]337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信访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环境信访工作,及时依法处理环境信访问题,保护信访人的合法环境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
信访条例》、环境保护部《
环境信访办法》、《
天津市信访工作若干规定》和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环保局受理的环境信访事项,滨海环保分局、局机关处室、直属单位和区(县)环保局承办市环保局信访办交办的信访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简称“信访人”)采用书信、来访、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形式反映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依法由环境保护部门处理的事项。
第四条 环境信访工作遵循的原则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就地解决,依法处理;齐抓共管,标本兼治;疏导结合,维护权益。
第五条 对重要环境信访案件实行交办、督办、领导包案和查处结果反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