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创新服务形式,提升服务水平
(一)建立外汇收支分析会制度,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进一步加强统计分析工作,按季度对全市外汇收支形势进行汇总分析,通报重要政策,进行情况沟通,研究促进全市开放型经济加快发展的工作建议和措施,全面反映全市利用外资、进出口、服务贸易等外汇收支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信息支持,促进全市外向型经济协调发展。
(二)坚持原则性,把握灵活性,用足用好外汇管理政策。
对企业合情、合理的业务需求,当遇到现行政策规定未能满足涉汇银行和企业反映的实际业务需要时,耐心听取涉汇银行和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准确理解和把握有关政策法规,收集客户、银行和其他政府部门的反馈信息,及时向上级反映,争取上级的政策支持。同时,新政策出台后,及时对内控制度进行重新修订和完善,对不合理和不具备可操作性的规定进行修改,进一步规范内部操作,简化手续,缩短审批时间,提高行政许可绩效。
(三)建立和完善重点企业联系制度,搭建银企合作平台。
建立外资企业和重点创汇企业定期联系制度,做到定期走访,深入企业进行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外向型经济发展中遇到的问题,认真听取企业对外汇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指导企业进出口核销、外汇账户管理、外债借用等业务,充分利用现有的外汇管理政策,为涉汇企业提供全方位的外汇服务。
(四)完善协作机制,提升协同能力和整体服务水平。建立由各涉外管理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与商务、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形成合力,在国家外汇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妥善解决企业遇到的实际困难,改善企业的经营环境,不断提升涉外管理部门的整体服务水平和协同能力。
(五)坚持四项承诺,切实为银企提供便利。
1.坚持首问负责制。在受理银行、企业办理外汇业务时,实行外汇局首位接待人负责制。若是本岗的业务,要按公开承诺及时办理;不是本岗的业务,要及时转交相关直接责任人。
2.坚持两次终结制。外汇局办理外汇业务必须在两次内办理完毕。第一次责任人受理业务后,手续齐备的要及时办理。手续不全的应当说明需补充的资料和手续;第二次责任人再次受理该笔业务时应按规定时限办理,不能让客户来第三次(期间国家有新的规定或手续再次不全的除外)。需报上级局审批的,由外汇局按程序及时上报,并将结果在20个工作日内告知客户。
3.坚持限时服务制。在涉汇银行、企业相关资料完备、手续齐全的情况下,进出口收付汇单笔核销应及时办理完结,批次核销根据笔数时限相应延长;外汇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关闭等在30分钟内办理完结;外汇登记、外汇到资审核登记业务办理不超过60分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