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便利银行外汇业务的市场准入。外汇管理部门在推进银行结售汇网点的市场准入,对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地方金融机构,减化办理手续,积极向上级局申请;对具备条件的各国有商业银行基层网点实行备案制管理,经外汇局确认备案后即可开办结售汇业务,促进辖区外汇服务便利化。
(二)促进辖区保险经营机构涉外保险业务的开展。鼓励符合条件的保险经营机构开办涉外保险,规避涉汇风险。
(三)调整服务贸易售付汇审核权限,简化服务贸易售付汇凭证。根据我市企业实际,改进贸易服务外汇管理,下放审核权限,减少中间环节,认真落实企业服务贸易项下外汇收支的新政策,对限额下的服务贸易用汇,取消事前审批,涉汇机构和个人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四)积极探索贸易外汇收结汇核查管理方式。外汇管理部门要综合考核辖区涉汇企业经营情况,对运营状况良好的进出口企业,允许其贸易外汇收支先预办理、后核查,改进贸易信贷登记,满足企业合理外汇需求。
(五)推行外汇管理新模式,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在全面准确掌握企业货物流和资金流电子信息的基础上,建立进出口收付汇非现场核查系统,逐步实现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由逐笔核销向总量核查、由现场核销向非现场核查、由行为监管向主体监管的转变,从而进一步提高企业核销效率,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六)积极支持辖区企业扩大贸易进口。一是对进口商品进行分类指导,增加先进技术、关键设备和国内短缺资源的进口。金融机构适时增加进口担保业务,对进口的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提供中长期优惠贷款或进口担保;二是在加强对进口政策宣传的同时,做好进口主体的培育、扶持工作。培育一批业务能力强、进口鼓励类商品的进口企业,协助其办理税收减免和财政优惠支持。
(七)改进境外外汇账户管理。根据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探索允许企业出口外汇收入资金存放境外,降低企业用汇成本。
(八)放宽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政策,实行年度总额管理。按照“有收有放”的原则,进一步改进个人外汇的分类管理,便利个人外汇资金合理流动,充分满足个人贸易、留学、商务、旅游等经常项下用汇需求。境内居民个人在年度总额内购汇的,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并向银行申报用途后直接办理;超过年度总额购汇的,经银行审核真实需求凭证后办理。
(九)完善资本项目管理措施,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改进外商投资外汇管理,畅通外资引进渠道。一是加大政策咨询、业务宣传力度,帮助外商了解外汇管理政策、法规,鼓励外商来新投资兴业,拓宽外商投资领域。二是进一步完善外商直接投资的登记、备案、验资询证和统计制度,对有实际贸易和直接投资背景的资本,缩短审批时间。三是用足用好境外投资政策,大力支持企业实施外向型发展战略。简化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批手续,扩大购汇境外投资的适用范围,推动企业走出国门做大做强,提高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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