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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0年度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试点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第三条 考点负责人依据本办法对应考人员、考场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当场处理。
  第四条 处理违规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处理决定适当。
  第五条 当场做出终止应考人员本场考试,责令其退出考场处理的,应当由2名监考人员对其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在《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应考人员违规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违规情况报告单》)中记录其违规情况。记录的内容应当场告知应考人员,应考人员要对记录在《违规情况报告单》上的违规行为进行确认签字,拒绝签字的由监考人员予以说明并签字。
  第六条 监考人员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全应考人员违规的证据。
  第七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当将《违规情况报告单》及有关证据按照相应规定一并报送考点留存。
  第八条 考点应当依据本办法和《违规情况报告单》记录的情况及相关证据,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九条 考点在对应考人员违规行为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应考人员做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第十条 应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考人员给予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程序,终止其本场考试,取消本科目成绩,责令其退出考场。
  (一)考生携带背包、书籍、纸张、笔记、通讯工具(应设置为关闭状态)、电子记事设备和饮品等物品进入考场,未按照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考场参加考试,或者在考试期间擅自离开座位的;
  (三)在考场内交头接耳、传递纸条、大声喧哗、吸烟等行为的;
  (四)故意输入错误个人信息,导致考试不能正常进行的;
  (五)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案或者其他与考试内容有关资料的;
  (六)以讨论或者互打手势等方式传递考试信息的;
  (七)使用规定以外物品或者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第十一条 应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监考人员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终止其本场考试,并责令退出考场,取消其全部科目的考试成绩,停考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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