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我市淘汰落后产能任务仍然十分繁重。全市要关闭小火电机组42.3万千瓦、炼铁0.2万吨、铁合金0.7万吨、电解铝0.25万吨、水泥127万吨、造纸115.17万吨、酒精5.8万吨、有色金属2.5万吨、柠檬酸0.25万吨、纺织2.92万吨,共涉及我市10个行业的63家企业81个项目。其中小火电机组占全省淘汰总量的51.5%,造纸占全省淘汰总量的48%,水泥占全省淘汰总量的14.7%。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改委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列入淘汰名单的企业落后产能按照进度要求全部关停到位。
一是完善政策激励机制。对属于政策性关停的企业,落实好财政补助资金,积极做好职工安置和企业转产等工作。鼓励提前和超标准淘汰落后产能,对提前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和企业,在资金奖励、新上项目、土地供应、环境容量、信贷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二是严格执法监督检查。按照环保、节能、安全、土地、质量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对不符合要求的落后产能坚决淘汰。加强检查监督,防止造纸、水泥、钢铁、有色、耐材、铁合金、制革等行业落后产能死灰复燃。要求有关部门及时了解掌握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和职工安置情况,并定期汇报。
三是强化政策约束机制。严格市场准入,从源头上遏制高耗能、低附加值项目落户我市。加强信贷、土地、环保、供电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配合,严防建设淘汰类项目,禁止新建、扩建单纯扩大产能的钢铁、电解铝、焦化等项目,不再核准新的水泥生产项目。积极推进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达不到节能减排相关规定要求的,一律停办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提高行业准入门槛,暂停对铁合金、焦炭、电石、造纸、制革行业的准入审核工作。提高承接产业转移项目的准入门槛,严防承接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的项目。
四是完善工作机制。淘汰落后产能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市淘汰落后产能领导小组办公室对63家企业81个项目建立台账,对所有企业所有项目淘汰进展情况,逐个进行监督检查,每月通报一次。对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企业,市淘汰办以工作提示函提醒县(市)、区一把手,加强对该企业的督导,要求按时间节点完成任务;对拒不关停的企业,要求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对其停止供电;对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对瞒报谎报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推进工业结构调整,努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1.加大应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力度,提高生产率,降低资源和能源消耗;充分发挥产业集群的成本优势、创新优势和扩张优势,提高我市工业资源利用水平,促进工业经济集约式发展;淘汰落后产能、工艺、技术和设备,积极调整高耗能行业的产品结构;提高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效率门槛,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项目;落实国家对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政策,促进节能降耗和资源综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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