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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七、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30.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评价体系,逐级分解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严格考核检查、进度监控、考核通报、兑现奖惩;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权重,对发生事故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1.加大对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力度。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煤矿企业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要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责任(其中发生特别重大事故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该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再担任煤炭行业的矿长(董事长、总经理)职务,由颁发证照的部门吊销其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并进行公告;对非法违法生产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处罚。
  32.加大事故责任企业的处罚力度。按照国务院23号《通知》精神,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系制度,对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省级相关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煤矿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建议一年内严格限制其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行为。
  八、完善政策,不断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33.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汇报、报告、通报煤矿安全生产重要情况、重大问题,促进地方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加大对煤矿重大灾害治理、安全技术改造、整顿关闭、科技进步、淘汰落后产能、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重大课题研究等方面的政策、资金支持力度。
  34.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要把煤矿安全生产纳入煤炭行业发展的总体布局和规划之中,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有序、规范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技改,采取有力措施,落实责任,严格监管,把兼并重组、整合技改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定期发布区域淘汰落后开采工艺和装备目录,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不断提高煤炭工业整体安全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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