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严格安全设施的进度建设。矿井建设进入二期工程施工前,必须安装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进入二期工程施工前,其他矿井进入三期工程施工前,必须按设计建成双回路供电;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进入二期工程施工前,必须形成由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揭露突出煤层前,高瓦斯矿井进入三期工程施工前,必须建成地面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运行;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进入三期工程施工前,必须形成永久排水系统。否则,必须停止施工,抓紧配套完善相应安全设施。矿井建设完成进入联合试运转前,必须安装煤炭产量监控系统。
五、实施更加有力的安全监管
22.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各类矿井的日常监督检查和定期检查,确保各类矿井“三落实”切实到位,针对特殊时段和重大活动期间,加强重点专项检查,同时,要充分发挥好“5人小组”安全包保检查作用,保证24小时不间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违规生产及建设行为,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态势平稳运行。要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综〔2008〕110号)精神,按照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中央企业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国土、公安、司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联合执法,以强有力措施查处、取缔非法煤矿。
23.进一步强化安全执法。认真制定专项措施和年度执法检查计划,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加强对执法计划执行情况的考核,提高执法效能,强化跟踪执法,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坚决杜绝非法违法行为前纠后犯、明纠暗犯。同时,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依法落实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大对非法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建设行为。凡发现或经举报核实存在非法生产行为的,应当依照《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同时提请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拒不执行政府及有关部门决定和指令的,颁发证照的部门要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整合矿井在规定限期内未实施改造、拖延工期未完成改造、改造期间违法生产的,要坚决取消其整合资格,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24.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完善安全监管人员考核制度,注重从基层选拔懂专业、懂技术、懂法律法规的高素质优秀人员,充实到各级安全监管岗位。同时,加强现有人员的专业知识提升教育,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提高执法能力。各单位要重视解决安全监管队伍建设中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激发队伍的工作积极性,造就一支公正廉洁、务实高效的安全监管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