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加快安全生产技术研发。煤矿企业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科技研发机制,鼓励职工和科技人员大力开展技术革新活动,针对安全生产中遇到的技术难题,与专业高等科研院校、机构加强协作并开展科研攻关;要加大科技投入,不断提高安全防范措施的科技含量。
四、严格标准,强化煤矿安全准入工作
17.加强煤炭生产许可管理。加强对申办、变更、延续和注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事项的审查把关。严格进行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工作,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煤监〔2010〕15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煤矿建设项目投产后5年内不得申请改扩建,也不得通过能力核定提高生产能力;生产矿井通过能力核定提高生产能力后5年内不得再次通过能力核定提高生产能力;不得通过降低核定能力富裕系数提高矿井生产能力;健全完善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对年检不合格的,要依法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18.严格控制煤矿建设项目设计规模。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实施意见》精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在45万吨/年及以上,但不得高于500万吨/年;高瓦斯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高于800万吨/年;低瓦斯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高于1500万吨/年。生产矿井能力核定以上述规定为限。
19.加强安全生产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建设项目在设计、建设之前,必须按要求查明瓦斯、水害等安全开采条件,保证矿井地质勘查程度达到相应级别。建设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容易自然发火或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等矿井,建设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灾害类型矿井安全管理经验和业绩;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不得承担地质勘查程度不够、特别是未查明瓦斯和水文地质等安全开采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编制任务。承揽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及水害严重矿井设计的单位要具有相同类型项目设计业绩。
20.加强施工、监理企业的管理。施工、监理单位承揽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井施工、监理业务,必须具有相同类型项目的施工、监理业绩。施工过程中遇到瓦斯、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危险等级、水文地质类型等发生变化,原设计的开拓方式、开采工艺以及提升、运输、通风等主要生产系统、首采区及首采工作面布置等需要变更的,或发现设计存在重大缺陷、影响建设生产安全的,应立即停止施工,对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修改,报原批准部门重新审批。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并对施工组织设计修改完善后,方可恢复施工,严禁先施工后报批、边施工边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