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严格执行国家及省政府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煤矿企业必须依法申请领取相关证照,未依法取得相关证照或证照不全的不得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煤矿企业要把安全工作各项要求落实到企业发展规划和日常工作之中,在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时要突出安全要求;必须在核定的生产能力范围内制定和安排生产计划、下达考核指标,做到均衡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以下简称“三超”)和违反作业规程、违反操作规程、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行为;严格落实煤矿企业复工复产验收程序和规定,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原则,严把复工复产验收关,严禁企业未经审批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煤矿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履行煤矿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取得采矿许可证等相关批准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建设单位要全面负起安全管理职责,对项目施工相关单位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对防范瓦斯、水害等重大灾害负总责,严格落实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合理控制各项工程施工进度,按照主体工程进度同步建设安全设施,严格施工现场管理。
5.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煤矿企业严格落实《山西省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六项制度。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由企业负责人组织安全生产专业人员、工会代表等进行隐患整改效果评价,确保整改到位;未按规定排查治理隐患和报告重大隐患治理情况的,由煤矿隶属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依照《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处15万元罚款;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未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在严肃追究主要技术负责人责任的同时,要依照《特别规定》第十条规定,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15万元的罚款;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6.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加强安全技术管理,盯紧重要部位和薄弱环节,严格执行“三大规程”,严格正规循环作业,严格控制井下采、掘面个数,强化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入井人数,坚决杜绝“三超”、“三违”等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煤矿存在“三超”“三违”生产行为的,瓦斯超限不采取有效措施继续作业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采取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仍然在突出危险区域组织生产和作业的,安全监控系统装备不到位、数据不准确、断电控制不可靠、处置不迅速的,未严格执行“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矿井水害防治规定的,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仍然进行生产等重大隐患的,除依法作出现场处理决定外,依照《特别规定》第十条规定,对煤矿企业处200万元、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处15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