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北京地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9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30日)废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北京地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公告
(京保监公告6号)
为落实中国保监会加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北京保监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地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见附件)。本《实施细则》印发后,2009年度申请换发资格证书的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应当提供本年度参加继续教育的培训证书。未能提供继续教育培训证书的,应在2个月内,完成符合要求的继续教育培训,凭培训证书申请换发资格证书;2个月内未完成符合要求的继续教育培训的,我局将注销其资格证书。2010年度申请换发资格证书的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应当提供2009年度和2010年度参加继续教育的培训证书。
特此公告
附件: 北京地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二○○九年八月三日
附件:
北京地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
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
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5]41号)和《
关于加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9]70号)等要求,加强北京地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强化保险公司和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对其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责任,提高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是指通过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或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在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