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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省、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及司法鉴定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查处司法鉴定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十一条 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工作的规划,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十二条 省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对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定期考核。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交年度执业情况报告。执业情况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司法鉴定业务开展情况;
  (二)年度业务统计报表;
  (三)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鉴定质量管理情况;
  (四)司法鉴定文书档案管理情况;
  (五)司法鉴定仪器、设备配置情况及性能状况;
  (六)参加教育培训情况;
  (七)投诉处理情况。
  第四十三条 省、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井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四十四条 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与省级有关国家机关建立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协调会议制度,及时通报司法鉴定有关情况和问题,研究改进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备案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调整,或者备案情况发生变化的,主管机关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省司法行政部门。
  第四十五条 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社会司法鉴定机构自律管理。
  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照协会章程开展活动,对会员进行职业道德、行业规范以及执业技能培训等自律管理;维护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合法权益,调解处理司法鉴定中的纠纷,受省司法行政部门委托办理有关事项。
  第四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加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会员依照协会章程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四十七条 司法鉴定行业协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按照司法鉴定类别由会员推举产生。专业委员会组织专业学术研讨,对重大疑难、特殊复杂鉴定技术问题和鉴定争议事项提供咨询意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未经登记的机构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由省、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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