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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3、单个项目负责人记分达到15分时,注销《北京市物业项目负责人考试合格证书》,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建议企业撤换该项目负责人,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理结果记入信用信息系统,在北京建设网进行公示,并扣除企业5分。

  第二十二条 荣获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称号的项目,记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可作为企业晋升资质核查的业绩;项目负责人获得本市物业管理相关荣誉的,可作为入选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的业绩条件。

  第二十三条 北京物协可以建立物业管理行业年度信用排行系统。以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基本信息、业绩信息、警示信息等为评定指标,进行年度信用排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信用信息的使用

  第二十四条 信用信息可为市、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北京物协等实施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核定、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评定、物业服务评估监理、物业管理行业专家选聘等工作,提供监督管理的依据。

  个人、企业及其他组织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可以依法申请查询本办法中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没有任何违法行为记录或者有多项业绩信息记录的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给予鼓励:

  (一)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可以优先提供相关服务;

  (二)在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评定中,可以作为优良或优秀业绩;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鼓励措施。

  第二十六条 北京物协可以建立行业失信警示制度,对于信用记分中减分累计达到20分以上的企业,从业人员记分达到15分以上的项目负责人,可将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予以公布,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承担前期物业服务的,物业项目及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纳入系统。

  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提供物业服务的,该项目不计入其基本信息。

  第二十八条 业主共同决定聘请其他管理人的,物业项目及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纳入系统。

  第二十九条 业主共同决定自行管理的,应当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确定一名负责人,并自决定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外埠物业服务企业在京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按照本办法纳入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对于记分达到重新核查资质条件的,由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将书面通报该企业注册地所在省级房屋行政主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京建物〔2009〕398号)同时废止。

  附件:《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附件:
  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行为类别

不良行

为代码

违法违规行为

认定依据

处理处罚依据

处理处罚

记分标准

企业

项目负责人

资质管理

FWY101001

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第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第十九条

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2万元罚款

3分

-

警告,责令改正,并处2-3万元的罚款

3分

-

资质管理

FWY101002

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第十三条第一款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第二十条

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2万元罚款

2分

-

警告,责令改正,并处2-3万元罚款

5分

-

资质管理

FWY101003

未按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第二十一条

责令改正

2分

-

责令改正;处1-2万元罚款

5分

-

资质管理

FWY101004

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企业资质条件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第十七条第一款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第十七条

责令改正

5分

-

资质管理

FWY101005

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分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5分

-

资质管理

FWY101006

以欺骗手段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

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资质证书

-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资质证书

-

-

行为管理

FWY102001

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责令改正

3分

1分

行为管理

FWY102002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分

1分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的罚款

5分

2分

行为管理

FWY102003

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责令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3分

1分

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

2分

行为管理

FWY102004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项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分

1分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

5分

2分

行为管理

FWY102005

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物业管理条例》第第六十六条第(二)项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分

1分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

5分

2分

行为管理

FWY102006

 

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物业管理条例》第第六十六条第(三)项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分

 

1分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

5分

2分

行为管理

FWY102007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

3分

1分

未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5分

3分

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

5分

行为管理

FWY102008

未按规定如实向评估监理机构提供必要资料

《北京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管理办法》(京建发[2010]383号)第十一条

《北京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管理办法》(京建发[2010]383号)第十一条

责令改正

1分

1分

备案管理

FWY103001

未按时将物业服务合同报送备案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第二十条第二款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第四十一条

责令改正

1分

1分

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5分

5分

现场管理

FWY104001

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本市规定的服务标准、技术规范等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责令改正

1分

1分

整改后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再次责令改正

3分

3分

现场管理

FWY104002

未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将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责令改正

1分

1分

现场管理

FWY104003

每年第一季度未公示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物业项目收支情况、本年度物业项目收支预算,或业主提出质询时,未及时答复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责令改正

 

1分

1分

现场管理

FWY104004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擅自停止物业服务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第四十二条

责令改正

3分

1分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分

1分

现场管理

FWY104005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或者业主共同决定不再接受事实服务,未按规定交接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责令限期交接

3分

1分

逾期不交接的,处3万元罚款

2

1分

现场管理

FWY104006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或者业主共同决定不再接受事实服务,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责令限期撤出

3分

1分

逾期不撤出的,处10万元罚款

5分

2分

现场管理

FWY104007

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强行接管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责令改正,处1-5万元罚款

3分

1分

责令改正,处5-10万元罚款

5分

2分

现场管理

FWY104008

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指派项目负责人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责令改正

3分

1分

现场管理

FWY104009

未按照业主共同决定及时更换项目负责人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责令改正

3分

1分

现场管理

FWY104010

未将业主或使用人装饰装修的时间、地点等情况在业主所在楼内公示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责令改正

3分

1分

现场管理

FWY104011

接受委托代收水、电、气、热等费用,未向业主出具专业经营单位发票的或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责令改正

1分

1分

现场管理

FWY104012

以拖欠物业费用为由限制或者变相限制专业服务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责令改正

3分

1分

安全管理

FWY105001

发现装修人或者装修企业违反规定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第十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第四十二条

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1分

1分

安全管理

FWY205001

未对房屋建筑进行检查维护、检查中发现使用安全问题未向安全责任人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第八条

《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第八条

责令改正

3分

3分

安全管理

FWY205002

对危害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行为未进行制止、报告、

《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第八条

《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第八条

责令改正

1分

1分

安全管理

FWY205003

未将装饰装修禁止行为明确告知当事人

《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第十五条

《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第十五条

责令改正

1分

1分

安全管理

FWY205004

未依据相关规定对房屋建筑的装修活动进行巡查和监督

《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第十六条

《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第十六条

责令改正

1分

1分

安全管理

FWY205005

未建立房屋建筑安全管理信息档案并未向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信息

《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第十七条

《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第十七条

责令改正,

1分

1分

安全管理

FWY205006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未配备一名房屋建筑结构安全员和一名设备设施管理员

《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第十七条

《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第十七条

责令改正

3分

1分

安全管理

FWY205007

未按规定对房屋建筑进行日常检查

《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第十八条

《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第十八条

责令改正

1分

1分

安全管理

FWY205008

未按照规定实施或者协调使用人实施特定情况检查

《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第十九条

《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第十九条

责令改正

1分

1分

安全管理

FWY205009

对日常检查、特定情况检查发现的问题未及时予以处理,消除安全隐患

《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第二十条

《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第二十条

责令改正

1分

1分

安全管理

FWY205010

对违法行为禁止无效时,未向安全责任人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第二十条

《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第二十条

责令改正

1分

1分

安全管理

FWY205011

未在安全责任人授权范围内进行房屋建筑安全问题治理

《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第二十九条

责令改正

1分

1分

安全管理

FWY205012

在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未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安全问题进行治理,排除危险,或未及时通知安全责任人

《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责令改正

5分

3分

安全管理

FWY205013

发生房屋倒塌时,未立即采取妥善处理措施,或未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向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第四十一条

《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第四十一条

责令改正

1分

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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