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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
(蚌政办秘〔2010〕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皖政办秘〔2010〕19号)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我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职责分工通知如下:

  一、以食品加工为主,有异处销售食品行为的食品加工企业、小作坊,如熟肉制品加工店、豆制品加工店、蛋糕加工店等,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管。

  二、加工食品有固定店面,加工的食品仅限于在店销售并提供就餐服务的食品店,如早点店、小餐馆等(提供简单就餐座位的蛋糕店除外),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管。

  三、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内所有的食品加工经营户,由工商管理部门负责监管;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内所有提供就餐服务的经营户,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商场、超市、农贸市场以外的,采取前店后坊形式生产加工食品并仅限于本店销售的食品店,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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