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信访人申请复查,必须同时提交原受理机关对该信访事项书面处理意见;信访人申请复核,必须同时提交原受理机关对该信访事项书面处理意见和原复查机关对该信访事项书面复查意见。信访人委托他人代理的,代理人应当提交信访人的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 同一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的申请人有五人以上的,应推选不多于五人的代表。推选代表人申请的,除按规定填写申请表外,应当同时提供全部申请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本人签名的委托书等书面材料。

  第十条 信访人在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意见作出前,要求撤回申请的,在经信访人签名确认后,可以同意撤回申请。信访人撤回复查或复核申请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由于信访人提供的信息不准确或不充分,致使本细则第六条所列的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申请被受理的,可作出终止复查复核决定,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第十二条 受理复查、复核申请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审核信访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和证件,并进行登记。对符合受理条件但材料、证件不齐全,申请理由和事实不清楚的,应告知申请人在5日内补正,补正所需时间不计入复查或复核时间。

  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审核后,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向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复查受理告知单》或《信访事项复核受理告知单》;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向信访人做出解释,同时出具《信访事项复查不予受理告知单》或《信访事项复核不予受理告知单》。

第三章 复查、复核的办理

  第十三条 市政府复查或复核信访事项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信访局审核受理的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由市政府办公室出具委托书,委托相关职能部门代表政府进行复查或复核;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工作部门的信访事项,委托一个主办单位牵头负责、相关单位配合进行复查或复核。

  (二)跨市(区)的信访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委托相关职能部门协调有关市(区)进行复查或复核。

  (三)复查或复核的信访事项涉及本市之外的,由市政府办公室委托市信访局牵头,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协调办理。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