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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泰州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

  泰州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妥善处理信访问题,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江苏省信访条例》,结合本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信访人对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不服,申请泰州市人民政府复查或复核的信访事项。

  第三条 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办理的原则;

  (二)坚持法制宣传与疏导教育相结合,把问题解决在基层的原则;

  (三)坚持畅通、有序、务实、高效、及时,方便信访人的原则;

  (四)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原则;

  (五)坚持合法性与合理性相结合,对所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意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市信访局是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受理、转送、审理、上报、终结、归档和对各市(区)、各部门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业务的指导监督等工作。市政府法制办代表市政府对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承办部门作出的复查复核意见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核。

第二章 复查、复核的申请和受理

  第五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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