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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等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赁期限;

  (五)房屋维修责任;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八)其他约定。

第六章 退出及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房屋管理机构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保障档案,加强动态管理;区房改办应当及时建立货币租赁补贴使用档案,并会同街道办事处对被保障家庭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其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 已领取廉租住房货币补贴或享受实物配租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必须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结果报区房改办复核,区房改办应及时将复核情况报市房屋管理机构。市房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标准等;对不再符合保障规定条件的,立即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廉租住房。

  第三十五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家庭有下列情形或行为之一的,必须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承租人家庭人员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廉租房保障条件的;

  (二)承租人收入、住房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规定条件的;

  (三)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五)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六)其他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情形或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市房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市房屋管理机构按合同约定采取申请仲裁等方式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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