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初审及初次公示。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社区上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在辖区内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同时将公示结果、初审意见以及有关申请材料一并报区房改办。
(三)复审。区房改办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区房改办在20日内就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要求,提出复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区民政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区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人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报市民政部门核批。
市民政部门自收到区民政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将申请家庭收入情况复核结果转交市房屋管理机构。
(四)审批及新闻媒体公示。市房屋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市民政部门复核材料后,再次对申请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新闻媒体和住房保障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核准登记,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房屋管理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区房改办、区民政局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以及公示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三十条 市房屋管理机构应当综合考虑登记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进行及时调整,在同等条件下采取摇号方式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对轮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市房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建立货币补贴家庭账户或者配租廉租住房。
第三十二条 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额度、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