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按照国家规定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 廉租住房建设可以由市房屋管理机构直接组织建设,也可以按照市场运作的原则,采取项目法人招投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建设。

  第二十六条 廉租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半收取各项经营服务性收费。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赠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政府或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以及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和捐赠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其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第五章 申请与核准

  第二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成员的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二)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权属证书及其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和赡养、抚养关系证明;

  (四)民政部门、总工会认定的最低收入家庭和特困职工家庭需提供相应的低保证和特困职工证;

  (五)残疾、军烈属等优抚证明材料;

  (六)重大疾病证明材料;

  (七)市、区人民政府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申请、审核和公示制度,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社区居委会受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的委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提出初步意见上报所属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