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享受货币补贴的家庭在廉租住房保障期间未租赁自住住房的,所享受的租赁补贴全部计入家庭账户,在购买二手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或普通商品房时,可一次性提取租赁补贴余额。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使用家庭账户资金时,由申请人向区房改办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同住家庭成员签名同意。区房改办受理申请后,实地调查了解租房和购房情况,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房屋管理机构审批。
第十四条 申请使用家庭账户资金支付房屋租金的,应持租赁房屋协议到出租房屋所在地派出所进行租赁协议登记备案,并将登记备案手续连同申请材料报区房改办。
申请使用家庭账户资金支付购买二手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或普通商品房购房款的,需提供有效的购房合同、首付款票据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中申请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有家庭成员且家庭成员仍然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的,可以办理租金补贴家庭账户户名的变更,账户中的资金余额仍归该家庭所有。有家庭成员但家庭成员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的,该家庭成员可以在申请人死亡后的一年内提出申请,使用家庭账户中的资金余额用于租赁自住住房或购买二手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或普通商品房;超过一年未提出申请的,家庭账户中的资金余额收回纳入住房保障资金专户。无家庭成员的,家庭账户中的资金余额统一收回纳入住房保障资金专户。
第十六条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申请人家庭名下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超出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按同地段公房租金标准计算租金。
第十七条 实物配租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廉租房租金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房屋管理机构按维修费用和直接管理费用两项因素核定,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和特困职工家庭可以免收实物配租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严格按照国家财政预算管理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廉租住房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其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