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建筑面积、收入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统计部门每年公布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确定。保障面积标准为(以建筑面积计算):1人户20平方米,2人户40平方米,3人户50平方米,4人及4人以上户60平方米。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房屋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保障方式
第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
货币补贴是指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货币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实物配租的比例,对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住房困难家庭,优先提供实物配租保障。
第九条 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和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和特困职工家庭,可以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对其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根据其收入情况等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具体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房屋管理机构研究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货币补贴是政府专项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补助资金,只能用于低收入家庭改善住房条件。货币补贴实行家庭账户实名制,市房屋管理机构在受委托银行设立廉租住房货币补贴专户,专项用于低收入家庭货币补贴发放。不租房不直接发放货币租赁补贴。
第十一条 享受货币补贴的家庭在廉租住房保障期间租赁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使用家庭账户资金支付房租。其中,租房的月租金不超过应发租金补贴时,按实际租房的月租金拨付,剩余部分继续保留在家庭账户中;租房的月租金超过应发租金补贴的,按应发租金补贴拨付,超过部分由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自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