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泰州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对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一日
泰州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和《
江苏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等内容,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市房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区房改办负责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
市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管理工作;区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是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市发改、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物价、税务、总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工商、统计、公积金中心、金融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市房屋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应指定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租金收缴和房屋资产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
第六条 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对象为具有泰州市区常住城镇户口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