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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泰州市劳动模范评选工作的意见

  (四)在发展外向型经济和民营经济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促进再就业、自主创业、扶贫帮困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七)在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保卫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增进民族团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致力于控制人口,改善环境,保护资源,在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九)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名额分配原则

  2010年评选表彰泰州市劳动模范名额为150名(具体见分配表)。名额分配以2007年市劳模表彰名额为基础,并依据近三年来全市各地城乡就业人口、经济发展状况和财政税收等因素进行适当调整。本着面向基层、面向一线,充分体现先进性、广泛性和代表性的原则,在名额分配中考虑到了社会各个阶层、各条战线的各类先进人物。在评选中应坚持掌握:企业一线职工不低于总数的35%(其中要确保有一定数量的农民工代表),企业负责人不超过总数的18%,机关事业单位一线员工不低于同类人员的60%,党政领导干部不超过总数的10%,女性不低于总数的20%。

  五、评选办法和程序

  (一)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按照评选条件、分配名额和结构要求,组织本地区的评选推荐工作;泰州市直单位采取“扎口”方法进行推荐评选,各“口”的牵头部门分别是市经信委、住建局、财政局、农工办、宣传部、政法委和市级机关工委(各单位归口情况见附件2)

  (二)坚持群众路线和公开、公正原则。在坚持标准的基础上,劳模推荐人选采取自下而上推荐的办法产生,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逐级审核。推荐人选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或村(居)委员会讨论通过,在本单位张榜公布,广泛征求群众意见,获得群众公认。推荐人选是领导干部和企业负责人的除了履行上述民主程序外,还需经本单位职工民主测评,征求主管部门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专业监督分工,分别经纪检监察、国税、地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口计生等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

  (三)在本单位同意推荐的基础上,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泰州市直各“口”的牵头部门将推荐名单收集汇总报泰州市评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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