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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泰州市劳动模范评选工作的意见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泰州市劳动模范评选工作的意见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近几年来,我市广大劳动者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团结拼搏,艰苦创业,为实现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勤奋工作、奋发进取、勇于创新、乐于奉献的先进人物。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动员全市广大干部群众为实现“三年再来一个大变化”目标而奋斗,市委、市政府决定在今年“五一”前夕,召开泰州市劳动模范表彰大会。现就做好2010年市劳动模范评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面向基层第一线,覆盖全市各阶层,坚持标准,严格程序,好中选优,保证质量,认真评选和表彰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模范人物。通过评选表彰,大力弘扬劳模精神,激励和鼓舞全市人民为实现我市“三年再来一个大变化”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评选范围

  此次评选表彰泰州市劳动模范的范围是:2007年以来,在我市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专业技术人员、企业经营管理者、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社会各阶层人员。市劳动模范原则上应从所在市(区)或相关系统、单位获得相应先进称号的先进人物中产生。应注意评选新经济组织、城镇和农村个体户、专业户、自由职业者及农民工中的先进典型。

  三、评选条件

  市劳动模范必须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在各自岗位上尽心尽责、勤奋工作、开拓创新、甘于奉献,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在群众中享有良好声誉,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开拓精神,为保增长、促发展尽心尽责,在推进自主创新、结构调整、促进安全生产、建设和谐企业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国家、省和市重点工程建设或完成重大科研项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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