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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实施2010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

  2.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高校要加强与地方政府、行业协会、企业等的联系与合作,共建以促进就业为目的的实践教学和实习实训基地。高职院校要积极推进“双证书”制度,与行业企业实施多种形式的“订单式”人才培养。加大生产性实训教学安排,确保学生毕业前有一定时间的顶岗实习学习经历,并积极探索建立相关制度。建立260个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重点吸纳社会责任感强、规模较大、信誉良好、管理规范的企事业单位加入就业见习基地,组织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按政策为参加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和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政府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免费人事代理,鼓励见习单位积极招用见习毕业生。

  3.强化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各地要将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纳入当地就业援助整体工作中,提供及时的援助。对办理了失业登记,属于就业困难对象的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受理申请,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建立专门台帐,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通过“一对一”职业指导、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帮扶措施,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等政策。落实困难高校毕业生免费参加各类招聘活动、公务员与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考免收报名和体检费用、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等政策。省级适当增加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帮扶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的通讯费、应聘或考试报名费、车船费、住宿费等的补贴。各高校要根据毕业生规模适当增加‘家庭经济困难和就业帮扶困难毕业生就业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的通讯、应聘及车船、住宿费等的补贴,以及对就业困难毕业生的能力培训及素质培养、拓展等。对在大城市聚居的长期失业高校毕业生,各地要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就业服务和援助,保障其合法权益。

  4.做好灾区和少数民族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全面落实促进就业创业的各项扶持政策,采取创造公益性岗位,开展就业援助,对口合作,鼓励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强化公共就业服务等措施,进一步促进灾区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少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少数民族地区结合实际开发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农牧业生产指导、生态环境保护等基层公益性岗位,安置少数民族就业困难毕业生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各专门项目招募人员时要向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予以倾斜。少数民族地区招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招用员工,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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