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教育局关于构筑中小学幼儿园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意见
(淄教安字〔2010〕23号)
各区县教育(教体)局、高新区地事局,局属各学校:
为深入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积极落实“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推动全市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创新,前移火灾预防关口,提升火灾防控水平,确保火灾安全形势稳定,根据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经研究决定,2010年至2012年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构筑学校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落实学校消防工作责任、提高学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开展“六类场所消防安全两规定三提示”专项宣传教育活动和“消防安全教育示范学校”创建活动为重点,力争通过3年努力,使全市学校消防工作管理水平明显提升,全市师生消防安全素质明显增强,全市学校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杜绝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落实学校消防工作责任。
1.落实组织领导责任。全市所有学校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学校发展规划,制定构筑学校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方案,将消防设施建设、学校消防力量发展、重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改等纳入工作目标,保障消防工作与学校发展相适应;建立学校校长(园长)任组长、有关处室负责人参加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定期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在重大节假日期间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防知识宣传和教育培训。
2.落实消防监管责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本部门、本系统管理内容,落实消防工作责任,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对所属学校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知识教育培训。
3.落实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责任。全市所有学校要根据《山东省中小学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加强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要按照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组织检测、维修和保养,丢失、损坏、过期的,要及时补充、维修、更换,确保消防器材完好有效。对校园内消防供水系统定期检查维修,确保正常运行。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学校,要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