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凉山州委办公室、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州管干部因私事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凉委办〔2010〕44号)
各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
经州委、州政府同意,现将《凉山州州管干部因私事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凉山州委办公室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5月31日
凉山州州管干部
因私事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州管干部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中纪发〔2004〕26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公安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 号),以及省委组织部《四川省省管干部因私事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川组通〔2004〕68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共凉山州委管理的在职干部因私事出国(境)。
第三条 州管干部因私事出国(境)办理程序:
(一)本人申请。干部本人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党组织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凭书面申请到州委组织部领取填写《凉山州州管干部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表》。
(二)党委(党组)审查。党委(党组)对《凉山州州管干部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表》中申请人有关情况逐项进行审核,对其政治表现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并签署意见。对党员领导干部和涉及国家安全、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机要档案以及其他重要岗位的党员干部,要着重审查近期政治表现和廉政情况。
(三)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州管干部因私事出国(境)须征求州纪委监察局、州检察院、凉山国家安全局意见。对法律规定不准出国(境)和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不得批准其出国(境)。
(四)分管州领导审批。州级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州管干部报分管州领导审批,县市的州管干部报分管干部工作的州委领导审批。
(五)州委组织部备案。分管州领导审批同意后,将《州管干部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表》报州委组织部签注意见并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