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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辽价发[2010]77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环保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自2010年8月1日起提高我省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污费征收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由目前的每公斤0.63元调整至每公斤1.26元。

  二、化学需氧量(COD)排污费征收标准由目前的每公斤0.7元调整至每公斤1.4元。

  三、其他污染因子排污收费标准不作调整,仍依照原规定执行。

  四、各级物价、财政、环保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调整收费标准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严格执行排污费征收标准,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要确保排污费依法、及时、足额征收,不得违规减免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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