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开展2010年秋季开学教育收费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淄治教联字〔2010〕2号)
各区县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办公室、局属各学校:
根据省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2010年秋季开学教育收费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鲁治教字〔2010〕12号)要求,各区县、局属各学校要在2010年秋季开学时,对学校收费情况普遍进行一次自查自纠和专项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市各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等涉及教育收费行为的单位。检查时限为2010年秋季开学以来发生的收费行为(存在违规收费行为的可追溯到今年春季)。
二、检查内容
(一)义务教育阶段收费政策落实情况: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义务教育借读费,对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一律不得收取借读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取消借读费后,除按“一费制”标准向学生收取课本费和作业本费、按规定收取住宿费外,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作业本费外,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检查,重点检查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复核情况。按照淄博市纠风办、监察局、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审计局《关于转发省政府纠风办〈关于转发国纠办〔2010〕7号文件认真开展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复核检查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淄纠办发〔2010〕15号)和《关于对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进行复核检查的实施方案》(淄纠办发〔2010〕16号)要求进行检查。
(三)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政策落实情况。
(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赞助费等择校费用的行为及开支情况。
(五)中小学校利用学校教育、教学场地、资源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各种收费培训、补课的行为;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幼儿园到小学过渡培训班等有偿培训的行为。
(六)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比例要控制在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不包括择校生数)的30%以下,已低于此比例的不得提高。严禁在“三限”政策之外以其他任何名义招收高收费学生。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一律不准再收取学费的情况。
(七)有关部门、学校向中小学印发教辅材料《推荐目录》;中小学校统一征订教辅材料;教辅材料销售部门和其他商业服务机构以任何形式进入校园推销教辅材料和其他学习用品;教师用自己指定的教辅材料作为上课或课后作业的重要辅助教材,造成强行或变相强行征订等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