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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关于青海省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通知


  4屠宰厂(场)设施、卫生管理、加工工艺、成品贮藏和运输应符合国家《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12694-1990)、《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GB/T17237-2008)要求。

  (三)禽类定点屠宰厂(场)。

  1班产设计能力:鸡500只以上,鹅、鸭200只以上。

  2有符合国家有关要求,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卫生管理、加工工艺、成品储藏和运输能力,并有病害肉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3清真禽类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应符合青海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规定。

  4屠宰工艺流程应符合国家《肉用仔鸡加工技术规程》(NY/T330-1997)及《肉鸡屠宰操作规程》(GB/T19478-2004)。

  (四)其他畜类定点屠宰厂。

  1班产设计能力:犬20条以上,驴、马、骡10头以上。

  2有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与屠宰规模相适应,具备清扫、冲洗和消毒条件的屠宰、加工、储藏等基础设施,并有病害肉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3应符合国家动物防疫条件及《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12694-1990)、《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GB/T17237-2008)要求。

  四、审批程序

  屠宰厂(场)建设审批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审批程序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请人设立畜禽屠宰厂(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设立申请5日内,根据畜禽屠宰厂(场)设置规划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州、地、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州、地、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审查意见后10日内,经征求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符合设置规划的书面告知申请人,报州、地、市人民政府备案;对不符合设置规划的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获得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向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保项目建设合法。

  (二)畜禽屠宰厂(场)拟建时,由州(地、市)人民政府组织商务、农牧、环保、卫生、工商、质监、建设等部门,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建设方案进行初评。畜禽屠宰厂(场)建成后,由州(地、市)人民政府组织商务、农牧、环保、卫生、工商、质监、建设等部门,按照《条例》的规定,在20日内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征求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由州、地、市人民政府颁发畜禽屠宰许可证和畜禽屠宰标志牌;验收不合格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州(地、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畜禽屠宰厂(场)的布局、数量、企业名称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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