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必须符合《
动物防疫法》、《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经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管部门审核,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未取得的不予批准建设。
(四)严格执行屠宰技术标准,保障肉品质量安全。按照国家规定的强制性屠宰车间工艺流程、卫生质量及环保标准要求进行肉品检验、检疫,建立肉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
(五)满足群众生活实际需要。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经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核准设置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其生产的生猪产品仅限于供应本地市场。
三、设置标准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要达到
《条例》和《办法》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以下标准:
(一)生猪屠宰厂(场)。
1生猪定点屠宰厂要按照《
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9)和生猪定点屠宰厂分级管理的标准和规定执行。
2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设置仅限于向当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屠宰场点,应符合下列标准:符合卫生、环保、动物防疫等基本要求;有独立的生猪待宰圈、病猪隔离圈和屠宰间;屠宰车间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其墙面、地面采用不渗水材料;有经考核合格的屠宰技术人员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有病害肉处理场所、设施和必要的消毒药品;屠宰车间内有麻电、烫池、吊挂和可装头蹄不落地的容器等设施设备。
(二)牛羊定点屠宰厂(场)。
1班产设计能力:牛10头以上,羊30只以上。
2清真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应符合
青海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规定。
3具有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加工、储藏等基础设施。牛屠宰放血线轨道应距地面4.5米至5米,挂牛间距不小于1.2米。羊屠宰放血线轨道应距地面24米至2.6米,挂羊间距应大于0.8米,并有与屠宰相适应的吊挂轨道及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