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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加强农业保险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保费结算

  省财政按照保险计划一次性将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保险经营机构;各县(市)按照保险计划一次性将应承担的补贴资金划拨各地保险经营机构。保险经营机构坚持执行见费出单制度,各级财政补贴及农(牧)民保费未交清,保险经营机构不予出单,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经营机构每年年终按照实际承保情况与各级财政进行结算。若有结余,缴回财政进入农业保险基金;如有不足,由各级财政补齐。

  八、理赔服务

  农业保险经营机构要高度重视做好农业保险的理赔服务工作,通过优质的理赔工作,切实保护参保农户利益,并有效带动农户投保积极性。保险公司理赔服务要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做到理赔程序公开、理赔标准公开、理赔结果公开、理赔到户。保险公司要严格按保险条款理赔,不得随意变更赔付标准;要创新农业保险理赔工作机制,优化理赔工作流程,加快查勘定损速度,缩短理赔时限,使赔款能够尽快到达受灾户手中;要建立农业保险理赔绿色通道,实行限时结案制和责任追究制,提高理赔服务质量和效率。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关心保险公司的理赔工作。一旦发生大面积灾害或动物疫情时,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协助保险公司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九、建立农业保险基金

  建立政府主导下的农业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承担农业保险发生的巨灾损失;在财政资金下达前,代垫财政保险补贴资金。农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包括:政府财政预算拨款,上年度各级财政农业保险补贴结余,基金产生的孳息,其他资金等。农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农牧(林业)、保险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十、工作保障措施

  (一)成立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政府引导、协同推进”的原则,成立由省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局、省水利厅、省统计局、省地税局、省气象局、省金融办、省保监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各地、市、县要相应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相应部门为成员的农业保险工作领导机构,以加强对农业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推动协调和风险管理。领导小组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农业保险实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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