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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加强农业保险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确定省农牧部门(林业部门)要根据国家农业产业政策及我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要求,确定我省需纳入保费补贴的农业生产品种、生产区域及生产数量,并根据其生产风险特点提出需保险保障的风险点。需补贴的险种和区域范围要根据省财政状况及农业生产需求逐年扩大。要鼓励整县整地推进农业保险。充分利用费率杠杆,鼓励集中养殖户、种植户参加农业保险;鼓励大田相连种植户联合投保。具有资质的保险公司要根据全省实际,积极开发符合青海“三农”需求的农业保险产品,向农牧民提供保险服务。重点对小麦、油菜、马铃薯、青稞、蚕豆等大田种植物,能繁母猪、奶牛、藏系羊、牦牛等养殖业保险进行补贴。同时,要借助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积极探索对森林保险进行补贴的措施。

  四、保障程度

  遵循“保障适度、保费低廉”原则,合理设定各补贴险种的最高赔偿限额。通过补偿农牧民直接物化成本,保证发生保险事故后农牧民能够尽快恢复农业生产活动。要逐步扩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提高保障程度,以满足农牧民基本生产的保险需求。

  五、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农业保险经营公司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并使用相关农业保险险种的条款费率。保险条款要求法律要素齐全,语言通俗易懂,表达简洁明了,保险责任符合实际需求。保险费率要根据保险责任、损失率状况和风险水平确定,同时要充分考虑农牧民经济承受能力,利用费率杠杆、差别费率对风险进行科学管理。

  六、经营模式及承办机构选择

  农业保险采取自营模式,即农业保险经办机构采取市场化方式,自行控制风险、自行承担盈亏。农业保险经办公司从省内有资质的保险公司中择优选择。条件允许时,可选择多家公司共保,以利于分散风险。鼓励各保险公司与农村银行类金融机构建立广覆盖、多层次、政策互补、风险共担的互动机制,加强产品开发、销售渠道和风险管控等方面的合作,充分发挥银行利率和保险费率的杠杆机制,分散农业风险和解决农村贷款难问题,完善农村金融支持体系。

  七、保费收取及保费结算

  (一)保费收取

  农(牧)民自筹部分保险费由农业保险开办地区政府组织农牧部门和保险经营机构人员共同收取,并以乡或村为单位统一交至当地保险经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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