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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关于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健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

  (一)加快担保机构建设。完善中小企业担保体系,调动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积极性。一是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做大注资,完善担保基金补偿机制,提高其担保实力,扩大担保覆盖面,让更多的中小企业受益。二是鼓励有实力的大企业和中小企业联合组建融资性担保机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三是发展中小企业互助性质的担保机构,借助行业协会或商会等组织,鼓励中小企业通过联保、互保等形式,为中小企业贷款创造条件。

  (二)创新担保合作方式。积极推动融资性担保机构与政策性银行合作开展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业务合作;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联合担保(再担保)业务;借鉴省外成熟经验,探索开展“桥隧担保”、“担保换期权”等担保方式,推动担保机构与风险投资机构、行业上下游企业建立战略伙伴关系,支持对高成长型中小企业开展无抵押融资担保。

  (三)规范担保业务发展。积极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法合规经营,严格控制风险集中度和关联方担保。指导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强资本金管理和内控机制建设,不断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建立融资性担保机构资信评级制度,开展融资性担保机构资信评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按融资性担保机构资信等级差异,合理确定担保贷款利率水平。制定融资性担保机构示范单位认定办法,对资信度高、担保覆盖面广、社会贡献大、风险防范好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给予奖励。

  六、促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一)加快信用数据库建设。加强中小企业信用宣传,增强中小企业信用意识。多渠道采集中小企业信息,扩大、丰富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高对中小企业的信用信息服务水平。

  (二)完善信用评级制度。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资信评估制度,尽快完善中小企业信用评级标准,合理确定对中小企业的授信额度。要积极推动外部评级制度在中小企业的推广工作,金融机构在审贷过程中应注重外部评级结果的应用,以弥补内部评级的局限性。

  (三)强化信用支持工作。鼓励对基本面和信用记录较好、有竞争力、有市场,但暂时出现经营或财务困难的中小企业,加大信贷及多元化融资支持,原则上不能因企业暂时困难而降低企业信用等级、抽回信贷资金,确保中小企业资金链不断裂、项目建设不停顿,帮助中小企业渡过困难时期。对暂时无法按时偿还贷款,但成长性好、信用度高的中小企业,可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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