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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关于支持企业上市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为全面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协调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成立青海省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企业上市的指导、推进、协调、服务工作。

  组 长:高云龙  副省长

  组 长:吴庆生  省政府副秘书长

  鸟成云  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主任

  黄文俊  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王建军  青海证监局局长

  李学军  省国资委副主任

  成 员:蔡洪锐  省金融办证券期货处处长

  陶兴德  省经委中小企业局局长

  李建丽  省金融办证券期货处副处长

  肖雪维  青海证监局副处长

  宁庆才  青海证监局副调研员

  由省金融办牵头,联合青海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国资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农牧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等相关部门建立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二)建立推动上市工作目标责任制。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推进企业上市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狠抓落实,抓紧抓好。要把新增上市后备企业、进入上市辅导期企业及成功上市企业数量等指标纳入考核目标,根据全省企业上市总体任务,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企业上市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意见,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三)充分发挥证券中介机构的作用。支持省内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积极参与省内企业改制上市。积极吸引省外、境外证券中介机构来青开展业务。要建立中介机构执业与诚信档案,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对进入我省开展业务的中介机构实行备案制,记录其市场业绩、信誉和服务水平等情况,对资信良好、执业能力强的中介机构优先向上市后备企业推荐,为企业聘请中介机构提供咨询和便利。对弄虚作假、不认真履行合同、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中介机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列入黑名单。对严重失信、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要加大监督力度,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四)建立企业上市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上市公司通过增发、配股、公司债等形式实施再融资及生产经营出现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省金融办;上市后备企业要按照中介机构进场、股份制改造、辅导备案、券商内核、辅导验收、首发申报、材料受理、预审、初审、上会、上市等重要环节于每季度末向省金融办报送有关信息和材料,实行企业上市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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