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市房管局凭相关部门签署意见的《确认单》以及相关资料,对违法建设超建面积视情况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对存在违法建设的项目,如无法通过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限期予以拆除。
(四)对本办法实行前存在超建的建设项目,已完成土地复核验收的,市国土资源局不再重新收取土地出让金,也无须在《确认单》上签署意见。市房管局凭市规划局、城管执法局签署意见的《确认单》和相关材料,直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五、其他
(一)对2004年6月9日前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之后又调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总建筑面积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
(二)对2008年1月1日以后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其合理误差外(含违法建设)的超建面积,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萧山、余杭区及五县(市)参照执行。
本办法由市规划局会同市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
附件1
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确认单(一)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编号:
建设单位
| 联系人(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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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地址
| 规划许可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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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名称
| 规划批建
地上面积
(平方米)
| 房管实测
地上面积
(平方米)
| 实际差异
面 积
(平方米)
| 实际差异
比 例
(%)
| 合理差异
面 积
(平方米)
| 合理差异
比 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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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管局审核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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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划局审核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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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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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本《确认单》是对合理误差内的超建面积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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