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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4.市房管局凭相关部门签署意见的《确认单》以及相关资料,对违法建设超建面积视情况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对存在违法建设的项目,如无法通过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限期予以拆除。
  (四)对本办法实行前存在超建的建设项目,已完成土地复核验收的,市国土资源局不再重新收取土地出让金,也无须在《确认单》上签署意见。市房管局凭市规划局、城管执法局签署意见的《确认单》和相关材料,直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五、其他
  (一)对2004年6月9日前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之后又调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总建筑面积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
  (二)对2008年1月1日以后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其合理误差外(含违法建设)的超建面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萧山、余杭区及五县(市)参照执行。
  本办法由市规划局会同市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

  附件1
  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确认单(一)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编号:

建设单位

联系人(联系电话) 

 

 

工程地址

规划许可证编号

 

 

工程项目名称

规划批建

地上面积

(平方米)

房管实测

地上面积

(平方米)

实际差异

面  积

(平方米)

实际差异

比  例

(%)

合理差异

面  积

(平方米)

合理差异

比  例

(%)

 

 

 

 

 

 

 

市房管局审核

意 见

 

市规划局审核

意 见

 

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意见

 

备注

本《确认单》是对合理误差内的超建面积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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