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违法使用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的,责令拆除,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拒不改正的,依照《
消防法》第
六十条,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三十九条,对直接负责的经营管理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予以查封。
(六)违法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或者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人员密集场所的,依照《
消防法》第
六十二条和《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三十条,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七)违法使用明火、违反禁令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
消防法》第
六十三条,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八)违反规定设置员工宿舍、留宿人员的,立即清理,依照《
消防法》第
六十一条,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经营管理人员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三十九条处五日以下拘留。
(九)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线路的设计、铺设、维护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