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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黄政办〔2010〕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七月七日

  黄山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2009〕60号),设立市民政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省民政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全市年度民政工作计划和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全市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

  (三)负责拥军优属、烈士褒扬和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优待工作;审核上报国家公务员伤残等级和烈士称号;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活动;承担市双拥工作委员会的有关具体工作;指导全市优抚工作。

  (四)负责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和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工作;指导和协调军转站工作。

  (五)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上报并统一发布灾情;负责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使用监督工作;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

  (六)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指导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七)研究和修订全市行政区域规划;负责全市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按规定承担市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市级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有关工作;指导各区县开展地名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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