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户口注销的问题
(一)公民死亡后,没有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申报死亡登记的,由公安派出所向其户主、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下发《注销户口通知书》,15日后仍未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的,派出所可凭以下材料注销户口:
1、社区(驻村)民警调查报告;
2、社区居(村)委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公民出国(境)定居的,须凭本人书面申请和在国(境)外定居的证明材料到户籍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注销户口。同时,公安派出所应收缴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三、关于解决一房多户的问题
当新房主持房产证明申请落户,而原房屋住户户口仍未迁出时,公安派出所应当给新房主办理落户手续,同时要及时将原住户户口迁往派出所设立的公共地址上。对于已经存在的一房多户情况,经现房产所有人申请,派出所也应将其他住户户口迁到派出所公共地址上。派出所要按照服务群众、便于管理的原则,可以设立一个公共地址,也可按每个居委会分设公共地址的方式进行设置。
四、关于户口回迁农村准迁审批手续的问题
为合理调控城镇人口大量回迁农村,维护农村地区稳定,除由农村地区迁出的,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大中专院校毕业(或结业、肄业、退学)生、复转军人和刑释解教人员,以及在农村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夫妻投靠、老人投靠成年子女、未达法定婚龄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投靠父母的,可以准予迁入农村落户外,其他申请迁往农村地区的,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申请人凭以下材料申请迁移: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证明已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加盖村委会公章的证明信。
五、关于对漏登户口的处理
对于以往因各种原因造成户口漏登的人员,按照国家法律和国务院“六普”领导小组、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中认真做好人口普查登记工作防止漏报瞒报的通报》(国人普组字[2010]9号)的规定,要在认真调查核实后,如实进行户口登记。申请人凭以下材料向应落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登记,公安派出所受理核实后,报请县级公安机关核准予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