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公安厅关于贯彻落实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
(冀公治[2010]203号)
各市公安局: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河北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的意见>》(冀政办[2010]15号)的精神,为切实做好意见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全省户籍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出生婴儿落户问题
根据《卫生部、
公安部关于统一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卫妇发[1995]第10号)和《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公安厅关于下发<河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卫妇[2010]4号)精神,因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早婚生育等原因造成婴儿未上户口的,分下列三种情况办理:
(一)对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凭以下材料申报常住户口登记: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
对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但因故没有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到新生儿出生地的医疗保健机构或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其指定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申请签发。
(二)对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按规定不能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凭以下材料申报常住户口登记:
1、申报人书面申请;
2、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
3、接生人员证明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诊断证明;
4、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或能够有效证明亲子关系的出生公证书和社区(驻村)民警调查报告。
(三)在2010年9月30日以前的全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期间,对无法正常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也可凭以下材料在其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登记:
1、申报人书面申请;
2、母亲的居民户口簿;
3、记载母亲分娩记录、能够证明母亲生育事实和母子(女)关系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并加盖医院诊断或病案室专用章;
4、社区(驻村)民警调查报告。
(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河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规定,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出生医学证明》,以及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出生医学证明》的单位和个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地公安机关要依法严肃查处在工作中发现的上述违法行为,同时通报同级市、县卫生局(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