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禁毒部门要核实企业法人、主要负责人、承租人等有无涉毒违法犯罪记录。对于有涉毒违法犯罪记录的企业,要进行全面核查,查清企业生产化工品种、具体生产化工产品的销售明细和用途;发现可疑情况的,要及时上报省厅禁毒总队,并立案开展调查。
(二)加强对羟亚胺生产原料的管理。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联合公安禁毒部门组织开展对本辖区内邻氯苯基环戊酮、邻氯苯甲酰氯、邻氯苯腈、邻氯苯甲酸、甲胺等化学品生产企业情况的调查,查清企业底数、年产量、销售流向和用途等情况(见附表4),并加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销售管理、技术人员的宣传教育。从2010年8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各地要督促这类企业在销售邻氯苯基环戊酮、邻氯苯甲酰氯、邻氯苯腈、邻氯苯甲酸、甲胺后5个工作日内,将销售数量、购买单位(个人)名称(姓名)、购买经办人姓名及身份证号和联系电话、购买用途等详细情况报告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所在地公安机关要及时通报购买单位(个人)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进行核实、监管。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如发现可疑情况,要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和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严防上述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
(三)全面清理互联网上非法销售羟亚胺信息。各地公安机关网安部门要在8月15日前,集中力量对本地互联网网站上所有与羟亚胺销售有关的信息进行清理和删除,净化互联网环境。对删除之后再出现的销售信息,网安部门要调取发帖人相关网上日志,并及时通报公安禁毒部门。公安禁毒部门要积极核实,落地查人;对涉嫌非法买卖羟亚胺的,要依法立案查处,严厉打击。
(四)加大对制贩羟亚胺活动的打击力度。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将发现的非法制造羟亚胺案件线索转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各地公安机关要组织专门力量,集中时间、集中精力,侦破一批制贩羟亚胺案件,查处相关涉案公司和人员,打掉一批制贩羟亚胺团伙和网络。要紧紧围绕“人员”和“物品”两条主线,通过摸排掌握羟亚胺加工技术且有制造羟亚胺重大嫌疑的人员及其他可能从事制贩羟亚胺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发现非法加工羟亚胺线索,捣毁羟亚胺加工窝点;通过对缴获氯胺酮和羟亚胺开展顺线延伸侦查和来源倒查,彻底查清氯胺酮和羟亚胺的来源、非法制造羟亚胺所用前体名称和来源、合成工艺、加工设备、加工窝点状况、技师身份、羟亚胺流向等情况。
(五)加强对羟亚胺管制的宣传教育。各地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期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加强对羟亚胺基本知识、流失危害、防范措施等内容的宣传,进一步提高企业自律意识,增加其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可疑线索的自觉性,要通过设立举报箱和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式,广泛搜集相关案件线索。要落实奖励经费,兑现奖励,鼓励广大群众举报制贩羟亚胺违法犯罪活动。各地在宣传报道时,要选准切入点、选好题材、突出重点,避免出现宣传报道羟亚胺加工方法、合成路线等内容,防止被不法分子所利用。同时,各地公安网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本地网站的宣传和管理,严密网站信息发布工作,禁止发布销售羟亚胺及其它涉毒违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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