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会计科 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内部控制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业规章制度;按规定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管理会计从业资格;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业务;组织实施会计信息化标准;指导财政会计学会和珠算协会日常工作。
(十四)农村财政管理局 负责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和对涉税案件的稽查;管理征收经费、税收票证;指导全市乡镇财政管理工作,拟订乡镇财政管理的有关制度、办法;指导和监督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管理工作。
(十五)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担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与相关部门共同拟订有关农村综合改革政策和配套措施办法;承担农村综合改革财政体制改革方面的有关工作。
(十六)财政监督检查局 拟定全市财政监督检查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和财政财务管理情况;承担监督检查全市会计信息质量和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的有关工作;反映财政收支管理和重要财政政策执行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十七)人事教育科 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指导全市财政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实施全市财政系统评比表彰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财政系统的干部培训规划;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全市财政系统反腐倡廉工作;管理和协调与财政干校有关的工作。
(十八)市国有资产管理处 研究制定全市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的具体政策和措施;负责组织对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汇总,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资产处置工作;负责拟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工作;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工作,监缴国有资本金收益,履行出资人职能;负责审核监督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收支管理工作;负责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审核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负责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有关工作;按规定监管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承担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四、人员编制 (略)
五、其他事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落实地方财政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37号),在上级规定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前,相关工作仍由财政部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