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负责政府非税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监督全市彩票发行,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四)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国库集中收付相关制度办法,指导和监督市级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制度,监督管理政府采购工作。
(五)拟订促进全市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负责办理和监督市级财政经济发展支出;制定全市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相关制度办法;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市级财政支农资金;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级财政社会保障、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的相关制度办法,编制市级社会保障资金预决算草案。
(七)负责管理国际债务和地方性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工作;承担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管理有关工作;负责管理政府性债务,拟订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防范财政风险。
(八)负责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九)负责宣传财政税收政策法规,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及预算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负责国有资本收益的征收和监缴;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开展资产评估工作。
(十一)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市政府授权和市国资委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所监管国有(集体)企业的改革和重组;负责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参与指导企业直接融资工作;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产权管理工作;代表市政府向部分大中型企业派出监事,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定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拟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指导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18个内设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