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消防工作检查考核标准和检查考核细则的通知
(冀公消〔2010〕229号)
各市综治办、公安局,省综治委成员单位:
根据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2010年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评比实施细则》(综治办[2010]130号)、公安部《关于印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消防工作检查考核标准和检查考核细则的通知》(公消[2010]231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办字[2010]51号)要求,省综治办、省公安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消防工作检查考核标准和检查考核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省综治办每年年底将对照该标准和考核细则,对各级各部门开展消防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内容。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河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消防工作检查考核标准
一、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制(20分)
1.各级政府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十二五”消防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4分)。
2.各级政府建立消防(防火)安全委员会或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4分)。
3.各级政府部署开展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明确目标任务和措施要求(4分)。
4.各级政府将城乡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消防宣传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等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按计划完成年度目标(4分)。
5.各级政府明确有关职能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消防工作责任并签订责任书,将城乡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消防宣传、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业务经费等内容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年度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4分)。
二、公共消防设施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20分)
1.县级以上城市、建制镇编制消防专项规划(或在总体规划中设消防专篇)并及时修编(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3分)。
2.城市和建制镇建成区的市政消火栓、消防站等公共消防设施达到国家标准要求(4分)。
3.完成消防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达到战勤保障能力(3分)。
4.公安消防部队配备的消防车辆、抢险救援器材和个人防护装备的数量和质量达到国家标准要求(7分)。
5.全国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和人口超过5万或者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的建制镇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达到建队标准(3分)。
三、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15分)
1.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和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职责(3分)。
2.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火灾隐患整治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同步建设落实(3分)。
3.农村“八有”(有专兼职防火员、义务消防队、防火公约、消防宣传栏、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器材、防火巡查、防火档案)以及社区消防“六有”(有工作站、消防器材、消防宣传栏、消防警示牌、防火巡查、防火档案)达标建设情况,农村、社区建立和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组织,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制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配备灭火器材并设置公共消防器材配置点(6分)。
4.乡镇、村庄、社区建立专(兼)职、志愿消防队和消防宣传队(3分)。
四、火灾预防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20分)
1.按计划实施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建设(5分)。
2.各级政府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实施挂牌督办;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全部按期限整改销案,对逾期不改的,当地政府应当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