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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行政许可受理、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行政许可受理、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冀公治[2010]230号)


各市、县公安局,冀中公安局:

  近日,省厅根据涉爆从业单位反映,并经深入了解,发现部分市、县(市、区)在受理、审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行政许可时,违反了《行政许可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一是在实施行政许可时,将国土资源、安监、煤监等矿山主管部门核定的爆炸物品用量作为前置审批,有的甚至需经主管副县长或县长批准,人为增加审批环节;二是个别公安机关在审批时,为谋取私利,擅自提高门槛、设置障碍,要求涉爆从业单位提供非法定规定的证明材料或向其指定的单位购买爆炸物品,严重侵害了涉爆从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上述问题的存在,也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非法制贩爆炸物品行为的发生。为依法规范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保障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现就规范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许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县级公安机关审批爆炸物品“两证”。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由使用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受理、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由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受理、审查、核发,其他公安机关一律不得超越法定权限受理、审查、核发(含备案、内部审查等)。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和《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必须利用民爆信息系统开具电子和纸质“两证”,严禁只开具手工“两证”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

  二、严格规范民用爆炸物品“两证”审批程序。涉爆从业单位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许可,应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危爆)部门要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报主管局长审批,核发许可证件。在实施行政许可时,严禁设置障碍、提高门槛,要求申请单位提供除《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材料或增设审批环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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