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和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及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拟订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提出大宗农产品市场流通的政策建议,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协调指导特色农产品开发。
(五)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参与拟订地方农业生产技术标准;依法指导农产品质量认证管理,监测并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六)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协调种子(种苗)、农药、兽药(鱼药)、饲料、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质量监测和依法监管工作。
(七)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监测疫情并组织扑灭;协调农业生物物种资源和动植物新品种的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动植物的防疫、内检工作;负责兽医医政和渔政、渔港、渔船的监管工作。
(八)承担农业防灾减灾的责任。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物资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
(九)管理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工作。
(十)拟订农业科技、技术推广的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科教兴农战略,承担农科教统筹协调工作;管理、推广农业科技成果;承担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工作;指导农业职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十一)承担农业专业人才队伍和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有关工作;组织协调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农民技术培训工作;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有关工作。
(十二)拟订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组织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指导农业生态环境建设,促进生态农业和循环农业的发展;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措施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指导渔业水域的开发利用,组织保护水生野生动植物工作;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工作。
(十三)承担农业对外合作交流和国外智力引进工作;参与农业对外贸易和援助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农业利用外资项目工作。
(十四)承担市新农村建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新农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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