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
(渝办发〔2010〕32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做好当前民生工作的决定》(渝委发〔2010〕19号)精神,努力构建城乡统筹社会保障体系,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实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实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重要意义
按照《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精神,我市于2000年建立了分层次统筹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并根据情况逐步扩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范围。目前,全市共有31个统筹区,其中主城九区和双桥区为市级统筹,其余30个区县(自治县)分别在本地区内实行统筹。随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作的不断推进,统筹层次低、待遇水平不齐、看病就医不便、基金抗风险能力弱等问题已成为医疗保险事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加快实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不仅是消除医保待遇差异、方便群众看病就医、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构建城乡统筹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也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保障需求的必然要求。
二、加快实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渝委发〔2010〕19号文件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加快实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力争率先在全国实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省级统筹。
(二)目标任务。
力争在2012年年底实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全市统筹。其中,2010年将3个区县(自治县)、2011年将15个区县(自治县)、2012年将剩余12个区县(自治县)纳入市级统筹。
(三)基本原则。
按照“先靠后统”、“成熟一个,纳入一个”的原则推进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非市级统筹区要尽快调整当地医疗保险政策,在目标任务期内完成缴费标准、待遇标准、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及信息网络等方面与市级统筹区的统一,按期纳入市级统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