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七定”规定体现的是权力和责任的一致性,在充分享有权力的同时,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既要尽职尽责又要高效快捷,对企业和其他纳税人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请办事项,应当达到“有求必应,当天办结;当天不结,上门服务;三天不结,报告市府;逾期不结,责任追究”的要求。
(六)“七定”规定体现部门合作的协调一致,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明确牵头单位,明确联合办理过程中各合作部门分别所应承担的责任,确因职责不清、分工不明而影响工作的,应即报市编制部门甄别区分,或予以明确,或相应调整。
(七)机构基本目标及承诺责任事项是年度绩效考核时对本单位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的主要参照指标。
(八)按照规定程序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委或市政府批准的“七定”规定是各单位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二、职责调整
(一)增加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职责。
(二)加强市直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和服务职责。
三、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直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拟订市直机关事务工作的政策、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直机关后勤服务的统筹规划、政策协调;拟订市级领导服务保障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订市直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政策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后勤服务单位的业务工作。
(三)负责市直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市财政部门指导下,承担市直机关和市委、市政府行使行政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直属事业单位)公共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市直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负责市直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编制、配备、更新、按规定处置工作;按规定管理车辆购置资金;制订车辆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五)拟定市直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办法,负责市直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公有房产的管理与经营;负责有关办公用房和办公区建设的规划编制、权属登记、使用调配、出租、出借、产权纠纷调处;按规定承担有关房地产的产权界定、清查登记,对房地产的处置提出初审意见;负责市直机关统建项目建设及资金的监督管理;负责市直机关公务员集中住宅区的规划、征地、建设、分配、物业管理工作;指导市直单位物业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