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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2010年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市级备案

  各县(市、区)政府将确定的危房改造户名单等信息报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组织人员进行随机抽查。
  (六)组织实施

  县级政府根据省下达的年度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结合实际,组织实施。危房改造户具备下列条件的,可开工建设:
  1. 需要占用耕地的,由主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批准用地;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庄空闲地的,由乡镇政府批准建设;
  2. 已完成施工图设计(含简易图)或已选定参考样图;
  3. 已选定施工队伍或建筑工匠;
  4. 已筹集足够的建设资金。
  施工队伍或建筑工匠要按照施工图纸、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构件,不得偷工减料,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七)竣工验收

  危房改造竣工后,由县级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翻建新建、修缮加固的住房进行全面检查验收。省、市建设部门组织人员进行抽查。验收合格的,准予交付使用;不合格的,责令有关单位改正,并追究相应责任。

  五、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各县(市、区)要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制度,确保危房改造的工程质量。各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技术力量,对危房改造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加强质量与安全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各县(市、区)建设部门要开设农村危房改造咨询窗口,向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

  六、档案管理和产权登记

  各县(市、区)要按照《关于建设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建村函〔2009〕168号)要求,完善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实行一户一档,批准一户,建档一户,规范有关信息管理。农户纸质档案必须包括档案表、农户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协议和在改造过程中形成的设计、施工、材料、合同、质量评价等资料。其中档案表必须按照信息系统公布的最新样表制作。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农户纸质档案表信息化录入制度,确保农户档案及时、全面、完整、准确录入系统。各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进度等情况以录入系统中的数据为准,没有及时完成农户纸质档案电子信息录入的,视为没有完成年度农村危房改造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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